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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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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記者舞賽台北報導】原住民傳領領域與原住民傳統慣習究竟如何認定?又誰來認定?台灣地方法院昨審理司馬庫斯3位泰雅族人違反森林法一案,法官與被告辯護律師數度激辯。辯護律師詹順貴表示,法官是具有審判權力的人,希望承審法官能有耐心聽聽部落耆老的說法,才進一步來推論原住民傳統領域與傳統慣習。
辯護律師詹順貴首先以森林法第15條第4項指出,3位泰雅族人是在泰雅族馬里光群的傳統領域拿取風倒木,且經過部落會議指派前往搬離,作為美化部落使用,屬生活慣俗,認為地方法院判決3族人違反森林法應不成立。
承審法官林恆吉質疑,「傳統領域」由誰來認定?是地方政府還是中央原民會?又所謂「生活慣俗」如何定義?
辯護律師表示,目前因森林法與基本法的相關子法還未完成立法,因此有必要請專家及耆老來協助認定。律師在案卷資料上提供了10證人名單,包括部落耆老及法學、人類學專家學者。
但法官說,10個證人就是10族,13族就要13個證人,並沒有必要。辯護律師說,證人都屬於馬里光群,並不是10個族。
辯護律師說,由於此一個案在政府部門未完成相關子法前就發生,因此有關待證事實部分,有包括馬里光群各部落的長老,他們可提出過去祖先狩獵、生活的範圍,證明3族人取得櫸木的地點,確為馬里光群泰雅族之傳統領域,這可供法官審判時參考。
法官怒斥,傳統領域是主管機關的權責,法院不需要,他並以證人重複性太高,且不符經濟效益,請辯護律師縮減證人數,法官認為只要1、2人說明即可。
昨天的辯論重點主要有三項,一是森林法第15條第4項有關「傳統領域」、「生活慣俗」以及森林法修正時,提出第4項條文的立法理由,要求辯護律師於下次(6月12日)出庭提出新事證。
辯護律師詹順貴在辯論後表示,這個案件的罪刑很小,但是卻是影響深遠。他說,社會大眾對原住民傳統領域與生活慣習相當陌生,法官也不例外,因此希望法官能在下次傳喚所列證人,且有耐心的聽部落老人的述說,以進一步證明司馬庫斯泰雅族人的傳統領域,並且證明3族人無罪。
至於法官主張縮減證人一節,他表示,各部落族人可以相互證明傳統領域範圍,只有兩人風險太高,所以仍會請4位部落長老及專家來擔任證人。
根據森林法第15條第4項規定,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,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,採取森林產物,其採取之區域、種類、時期、無償、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。
不過,森林法於93年1月20日公佈實施後,授權主管機關林務局及原民會訂定的子法,迄今未完成,另被譽為原住民根本大法的原住民族基本法,相關子法立法工作亦延遲。換句話說,由於立法的怠惰,使得我原住民族人依賴上項法律,卻仍遭「竊盜」之司法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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