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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617號釋憲 晶晶案提非常上訴

同志書店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(中)與廢除刑法235條聯盟團體人士27日舉行記者會,就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認為刑法235條合憲,表達遺憾。(圖文/中央社)

依據617號釋憲 晶晶案提非常上訴

【記者陳怡君綜合報導】同志書店「晶晶書庫」妨害風化案,經高院判罪定讞,同志團體不服聲請釋憲。日前司法院大法官作出617號解釋,認定刑法第235條並沒有過度封鎖性資訊的表現和流通,也無違背言論及出版自由。書庫負責人賴正哲表示,他販賣的雜誌有安全膠膜包裝,根據解釋文應沒有違法,將提起非常上訴。

猥褻概念補充付之闕如

長久以來「猥褻物品」法律定義爭議不斷,引發侵害人權疑慮。同志人權團體認為,大法官解釋文並未回答聲請人對於「到底什麼是猥褻物品?」、「刑法第235條所要保護的利益為何?」、「有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?」等疑問,反而以更多的不確定法律概念,解釋本來就已經不確定且流動的「猥褻」概念。除了嘗試區分「硬蕊」與「軟蕊」而於實務上為不同的處理之外,對於猥褻概念之補充可說是付之闕如。

而日前廢刑235聯盟,將《棋靈王》等等藉送往警政署,要求警方示範鑑定是否為應舉報之猥褻書刊。警方以釋字617號解釋列舉了暴力、性虐待、人獸交三項為觸犯刑235為例,表示會特別針對此三項相關出版品檢查取締,未來將不再主動查緝有加套封及分區陳列的色情刊物,除非有人檢舉並提出有力的違法證物。

賴正哲表示,他所販售的寫真集,屬於解釋文中之軟蕊物品,也加上了封套膠膜,應可獲得再審的個案救濟,遺憾的是大法官遺忘了因為刑法第235條不當適用的無辜聲請人,因此,他將提出非常上訴救濟。

假借多數和常態之名

賴正哲代理人王如玄律師質疑,在涉及人民性言論自由的617號解釋中,一方面提及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而有必要時,得以法律限制人民的性言論自由,另一方面又說,國家應保障少數族群的性言論自由。然而,維護多數人的性價值與保障少數的性言論是兩個彼此相衝突的概念,如何同時保護多數又保障少數?大法官顯然自相矛盾。

中央性別研究室主持人何春蕤教授抨擊,大法官把「善良風俗」換成了「多數共通的性價值秩序」,而多數性價值到底是什麼呢?解釋文雖然沒有明說,但許玉秀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指出,其為「男女常態性價值秩序霸權」。

違反性平原則

何春蕤接著質疑大法官,什麼是「常態」?什麼是「多數」?人類性行為是否真有這個「常態」、「多數」?1950年代發表的金賽性學報告顯示,常態只是假象,人們的性行為有著驚人的多樣性,所謂「常態」文化其實有著各式各樣的經驗和實踐。以憲法解釋對暴力、性虐待、人獸交特別規範完全為「硬蕊」一不可流通資訊,只是假借多數和常態之名,強行維護某些人的性價值作為秩序、作為霸權而已。

何春蕤並指出,性學家與女性主義者早有共見,性言論自由與性資訊自由,對於性人格、乃至於完整人格的形塑與發展,都是不可或缺的,對於破除性壓抑、性剝削、以致於性別不平等,更有其不可磨滅的重要性。換句話說,箝制性言論和性資訊的刑法235條,根本就違反了性別平等的原則。

性別人權協會主任陳俞容則認為,言論自由是為了預留了人類對於未知事物的理解和社會發展的空間,為此,對於可能超越人們理解甚至難以接受的事物,所造成心理不安全感,作出容忍和讓步。因此,由法官判決什麼是合宜的性道德、什麼是藝術、醫學、教育,何者是需要「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」的軟蕊、什麼又是即使「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」也不行的硬蕊,事實上已經箝制了性言論自由與性資訊的流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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